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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规定 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工业企业须负法律责任

时间:2020-12-02 11:25来源:江苏应急与管理微信 采编:admin 点击: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第 140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6章38条,主要包括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第14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2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6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报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规定》为构建企业主动辨识管控、政府精准监管的全流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企业承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将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将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目录管理。

《规定》要求,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符合安全风险目录所列情形的,应将其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

《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全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要在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安全风险的首次报告;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安全风险的年度报告;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需要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规定》还明确对不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企业和在技术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惩戒,对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等5种行为和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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