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 英文名称:Nanjing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NAW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南京地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各相关企事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等单位,以及科技工作者、应急和安全生产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紧紧围绕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努力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建立长效预防机制。积极搭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服务体系,为促进南京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贡献智慧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街道百子亭社区。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70号万和尊邸A幢8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 (二)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三)面向会员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咨询,依法依规配合、组织相关教育培训、学术交流、专家会诊等活动,以及提供相关资料等工作; (四)组织会员开展工作经验交流,注重依法依规协调、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五)强化信息化运用,逐步健全完善相关网络平台、新媒体,面向会员单位提供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经验等各类信息服务,注重推广应急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 (六)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委托服务,接受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委托的有关事项; (七)承担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评估、成果推广; (八)协助有关部门和行业做好检查督促、执行落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工作; (九)组织专家针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措施和意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提升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接替,及时告知本团体秘书处。单位会员是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安全生产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以及外地驻宁等单位为主。 个人会员应通过个人申请或本团体邀请方式加入本会。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热心和支持社会安全稳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四)申请入会单位和个人前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本团体依法依规协调和提供相关维权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支持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为团体组织的相关活动提供有关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接受本团体的监督管理,强化团体作用,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愿意参与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指导和工作筹划等服务; (七)参与本团体有具体要求的各项活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6个月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6个月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依法依规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拒不执行会员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本团体负责人是指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进行表彰和奖励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本团体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提出选举和增补、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建议名单;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提议修改本团体章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采取等额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为单数,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会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理事人数的1/3或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理事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召集、审议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会议与重大事项;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助理事会理事长管理和使用本团体经费;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本团体有关活动和会议费用; (四)用于本团体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对会计凭证、会计记帐、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取得发票应为合法、有效,不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1次修订经本团体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年第一次会议(2017年8月15日)审议通过。 第2次修订经本团体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24年4月28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