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费是确保协会开展正常各项服务工作的前提。交纳会费即是会员的义务,也是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障协会会员依法依规行行使权利,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明确缴纳会费标准是协会换届的必要内容和要求,所以,根据协会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通过学习借鉴广东、河北省和苏州市、常州市等省内外兄弟的经验做法,在做好情况摸底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交流意见,形成会费标准的上会建议。 二、会费缴纳标准。 (一)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单位: 40000元/年; (二)协会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 20000元/年; (三)协会理事会理事、监事单位: 5000元/年; (四)协会会员单位: 3000元/年; (五)协会个人会员缴纳会费为自愿。 三、不断严格会费收支使用的管理。按照相关财务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加强会费预算、决算的管控,会费收支情况将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四、严肃会费主要使用范围。一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资料的编辑、印刷、征订的费用;二是章程规定协会开展的业务范围;三是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四是协会有关活动和会议费用;五是协会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支出,开展协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六是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会费缴纳和收支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