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提出四个方面要求。 01 规范化工园区发展 化工园区发展规划要纳入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与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必须编制和定期修订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全省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对规划起点高、布局合理、管理和产业链完善、资源与安全保障条件好、环境容量许可的化工园区可适当扩容。压减、淘汰落后化工园区,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应强烈,且持续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实施“江海联动”,推动沿江、环太湖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进入沿海化工园区。到2020年底前,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不低于50%,化工园区对化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贡献率大于65%,化工园区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02 落实安全环保措施 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重点公共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隔离带和保证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化工园区污水要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且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对污水排放口要严格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污口。化工园区应加强重点污染源、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废气监测,开展废气溯源,建立废气污染迁移模型。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确保安全处置、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污染排放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工作。 03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实施化工园区“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化工园区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站、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和完善园区内公共道路、市政雨污水、市政消火栓,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规范设置地下、地上管线标识。逐步修复生态,切实加大对园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实施生态防护林建设,不断提高园区绿化水平。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完善化工园区监控、消防、应急等系统平台,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及公共基础数据库,建成一批智慧园区和智能工厂。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并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封闭管理。到2020年底,未实现封闭管理、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实现“三废”无害化处理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停批,园区逐步关闭。 04 从严管理园区外化工企业 从严控制化工园区外新增化工重点监测点(指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位于化工园区外且暂不具备搬迁入园条件的重点化工企业),化工重点监测点必须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进一步规范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运行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职业卫生等要求的取消化工重点监测点。坚持从严管理,制订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管理规范,列出“四个一批”(登记备案一批、整顿规范一批、搬迁转移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清单,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督促企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发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