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关系着城市安全公共安全,将事故发生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惩治力度,是全社会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的行为。
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
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修正案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企业应如何做?《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多数企业都将会“暴露”在这一刑事责任风险下。在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如何判定和犯罪主体范围后,我们应如何避免这一刑事责任风险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给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作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首先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内容的学习,认识到此次修改的重要意义;同时带头组织全体员工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是自查自纠。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尤其是对照自身所处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精准化排查评估。同时,还要对企业内各类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有关闭、损坏生产安全设施情况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是依法整改。企业一旦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的,应立即依法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整改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检查合格获取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经营、使用。 内容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